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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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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加强住宅室装修管理,保装修工程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利益,根据有法律、法,制定本法。
  第二 在城市事住宅室装修活住宅室装修活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住宅室装修,是指住宅竣工收合格后,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住宅室内进行装装修的建筑活

  第三 住宅室装修应当工程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强制性准。

  第四 国务院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装修活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的住宅室装修活的管理工作。

  直市、市、人民政府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的住宅室装修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

第五 住宅室装修活,禁止下列行
  (一)未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或者台改为卫

  (三)大承重上原有的窗尺寸,拆除台的、混凝土体;

  (四)坏房屋原有施,降低能效果;

  (五)其他影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

  本法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盖、梁、柱、支撑、体、接接点和基等。

  本法所承重结构,是指直接本身自重外加作用力系传递给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接接点,包括承重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板、梁、屋架、索等。

  第六 装修人事住宅室装修活,未批准,不得有下列行

  (一)搭建建筑物、筑物;

  (二)改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施;

  (四)拆改燃管道和施。

  本所列第(一)、第(二)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第(三)应当经供暖管理位批准;第(四)为应当经管理位批准。

  第七 住宅室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范增加面荷的,应当经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 改动卫防水的,应当按照防水准制施工方案,试验

  第九 装修人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涉及本法第六、第七、第八条内容的,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装修企承担。

  第十 装装修企按照工程建强制性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料,确保装装修工程量。

  第十一 装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装修活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程,按照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接作,保和周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 装修人和装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装修活,不得侵占公共空,不得害公共部位和施。

第三章 工申报与监

第十三 装修人在住宅室装修工程工前,应当向物管理企或者房屋管理机(以下简称管理位)申
  非主的住宅使用人住宅室内进行装装修,应当取得主的面同意。

  第十四 申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明其合法益的有效凭);

  (二)申人身份证件;

  (三)装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法第六的,需提交的批准文件,涉及本法第七、第八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装修企施工的,需提供关资质证书印件。

  非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主同意装装修的明。

  第十五 物管理应当将住宅室装修工程的禁止行和注意事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装修企

  装修人住宅行装装修前,应当告知里。

  第十六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装修企应当与管理签订住宅室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装修管理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装装修工程的容;

  (二)装装修工程的施期限;

  (三)允施工的时间

  (四)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施及防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和注意事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定的事

  第十七 物管理应当按照住宅室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装修企有本法第五的,或者未批准施本法第六所列行的,或者有反本法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行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时报告有依法理。装修人或者装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 有接到物管理于装修人或者装装修企反本法行告后,应当现场检查,依法理。

  第十九 禁止物管理位向装修人指派装装修企或者强行推装修材料。

  第二十 装修人不得拒和阻碍物管理位依据住宅室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定,住宅室装修检查

  第二十一 任何位和住宅室装修中出的影利益的量事故、量缺陷以及其他影正常生活的行,都有权检举、控告、投

第四章 委托承接

第二十二 承接住宅室装修工程的装装修企,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级许可的范围内工程。
  第二十三 装修人委托企承接其装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装修企

  第二十四 装修人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装修面合同,明确方的利和义务

  住宅室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位名、住所地址、电话

  (二)住宅室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装装修的目、方式、格、量要求以及收方式;

  (三)装装修工程的工、竣工时间

  (四)装装修工程保修的容、期限;

  (五)装装修工程价格,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更和解除的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

  (八)合同的生效
时间
  (九)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款。

  第二十五 住宅室装修工程纠纷的,可以商或者解解。不愿商、解或者商、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章 室内环

第二十六 装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装修活应当严格遵守定的装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染。
  第二十七 住宅室装修程中所形成的各固体、可燃液体等物,应当按照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固体、可燃液体等物堆放于住宅圾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 住宅室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准,有检验合格明和有中文标识品名格、型、生产厂厂名、址等。禁止使用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装修的,装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应当符合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格的检测单

第六章 竣工保修

第三十 住宅室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定和相收。收合格后,装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装修量保修
  物管理应当按照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和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 住宅室装修工程竣工后,装装修企业负责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主提交、保修

  第三十二 在正常使用件下,住宅室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二年,有防水要求的房、和外面的防渗漏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装修工程竣工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七章 法律

第三十三 因住宅室装修活造成相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赔偿于装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装修企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管道和施造成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 装修人因住宅室装修活侵占公共空公共部位和施造成害的,由城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 装修人未申记进行住宅室装修活的,由城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款。

  第三十六 装修人反本定,住宅室装修工程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城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款。

  第三十七 装修企自行采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准的装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的,由城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八
 住宅室装修活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城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或者台改为卫的,或者拆除台的、混凝土体的,装修人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款,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二)坏房屋原有施或者降低能效果的,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管道和施的,装修人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款;

  (四)未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范增加面荷的,装修人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款,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第三十九 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在住宅室装修活中搭建建筑物、筑物的,或者擅自改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处罚

  第四十 装修人或者装装修企业违反《建工程量管理例》的,由建行政主管部按照有关规处罚

  第四十一 装装修企业违家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术规程,不按照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和消防措施,擅自用明火作接作的,或者建筑安全事故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令停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 物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装修企反本定的行不及向有门报告的,由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

  第四十三
 的工作人接到物管理装修人或者装装修企业违法行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守的,依法予行政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四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的非住宅装装修活动参照本行。
  第四十五 住宅竣工收合格前的装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工程量管理例》行。

  第四十六 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细则

  第四十七
 本法由国务院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同贵 编辑: 来源:法制处 日期:2014-05-23 浏览: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