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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道行为依法处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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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正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全市市容环境有了明显的改观,路街整洁、环境靓丽。

在整治过程中,广大市民“同住一座城、共爱一个家”热情得到充分体现,爱城、护城行为感人至深。但仍有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法律,不听劝阻,从事占道摆摊、店外店经营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市容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即日起,将对占道经营等破坏城市市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从事修车、洗车、烧烤等经营性活动,违犯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擅自改变经审批的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设置店外店。违犯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残渣。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未经审批的流动餐车、报刊亭等各种商亭占道经营。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城市绿地)搭建棚厦。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绿地的加处以每平方米绿地5000元罚款。

    六、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等设施,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树干上乱画、乱刻、乱挂各类标语、广告。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 编辑: 来源: 日期:2015-10-16 浏览: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