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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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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bet365网站多少

当事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2012年12月8日,市执法局接到XX区园林管理部门举报,有人在大连市XX区XX路(原XX厂)大面积毁坏山林,砍伐树木。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土地使用红线内不同树种、胸径的树木共计502株。

法律适用:《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决定结果: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该公司补交补偿费壹拾陆万壹仟捌佰柒拾元(161,870元)、补植树木一千五百零六株(1506株)(此决定我局已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并给予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陆佰壹拾元整(485,610元)的罚款。

当事人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理由说明:

(一)证据采信

一是区园林管理部门人员现场勘验和确定的砍伐树木种类、胸径尺寸及砍伐树木事实认定;

二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定函:该砍伐树木行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擅自砍伐树木;

三是现场勘验笔录;

四是调查笔录。

(二)依据选择

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0株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株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损坏和砍伐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株数的3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砍伐珍贵树种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城建局、物价局、财政局调整城市树木罚移补偿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和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城市树木罚移补偿费标准的意见”认定树木补植标准,确定行政处罚数额。

(三)决定裁量的理由

责令当事人补交砍伐树木补偿费壹拾陆万壹仟捌佰柒拾元(161,870元)、3倍补植树木一千五百零六株(1506株)的处理是根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株数的3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

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陆佰壹拾元整(485,610元)的行政处罚,是根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2至5倍罚款的规定,取3倍的中线罚款。原因如下:一是考虑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合法取得该宗地块土地开发权和土地使用证,且砍伐的树木是在土地使用红线内。二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认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告知权利:在下达《违章通知书》时已载明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下达《拟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已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载明当事人在60日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3个月内享有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责任编辑: 编辑: 来源: 日期:2017-05-09 浏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