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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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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家住AB先生收到A城管局发来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所建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先生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责令限期拆除”能否应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而“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二、“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于城管体制调整,原由规划部门行使的责令限期拆除权已经调整到城管执法部门,因此城管部门是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


责任编辑: 编辑: 来源:法制处 日期:2018-04-13 浏览:30